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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选编
●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者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落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定高工资标准。
●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2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的基层单位锻炼1—2年。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各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经本人要求可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两年后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劳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期间,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应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所和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用人单位实习,给予一定报酬。
●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得在进人指标、户口指标、学历要求等方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进行限制,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合同)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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