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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常识

失业保障
    根据我国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国家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是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所有单位及职工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纳入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管理和使用,就是要明确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或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个人帐户主要用于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的支付;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要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不能相互挤占。
    统筹基金确定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担负一定的比例。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商业保险等办法解决。
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集中社会分散资金为职工退休后生活保障而设立的补偿性基金。基金以个人帐户的方式进行管理,用以记录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名下的部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终身不变。该帐户记帐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比例全国统一为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部分比例逐渐降低。缴纳年限前后累计满15年,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当月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3)以上两部分生成的利息。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须由其职工劳动关系的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对由于各种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停止工作,之后又重新工作的职工,在中断工作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职工因故调动工作,则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职工跨统筹范围的调动, 转移办法按国家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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