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第一条 加强对有关县、市(区)上报学员名册的督办工作。学员名册以市、州为单位,分学科(类型)以电
子文档格式报有关培训院校,同时报省教育厅。
第二条 及时了解学员报到情况及参训期间的学习考勤情况,适时召集有关县、市(区)研究农村教师培训工
作。
第三条 督促各有关县、市(区)建立学员培训后跟踪机制,了解学员在岗研修,并通报研修情况。督促各有
关县、市(区)完善教师培训、考核、使用、职评、奖励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