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管理办法(暂行)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保障户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北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户口,是指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以及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考生,将户口迁来我校,并由我校集中管理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学生户口迁入
第3条 湖北省学生考入我校可不迁移户口;外省来我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按当地户籍政策执行。
(1)户口在武汉市(含远城区)的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凡考取我校的外、本省籍(武汉市除外)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带居民身份证,以便办理银行卡、邮政取款、英语等级考试等有关需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事务。
第4条 新生来校报到时,在各系报名点户政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的同学须交验《录取通知书》正本、《户口迁移证》正本和《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一寸登记照片4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报到程序单等;零星迁入户口的同学,必须在当年的10月10日前,到户政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者为自动放弃,过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第5条 新生所带户口迁移证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否则公安机关将不予入户:
(1)户口迁移证应字迹清楚,项目齐全,不能涂改(如公安机关涂改,须加盖更正公章)。迁移证上没有填写本人身高的,应当由本人在备注栏注明。
(2)户口迁移证的姓名与录取通知书的姓名必须完全相同;与本人身份证和高考报名时的姓名、出生日期必须完全一致。
(3)户口迁移证上须加盖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和骑缝章,迁出地址要填写详细,农村具体到乡、村,城镇具体到门牌号。迁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软件园路2号。
第三章 户口审批、入户程序
第6条 学生户口审批、入户:
(1)入户计划审批。每年招生结束后,在10月20日之前,由招毕办提供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普通高校新生入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保卫处以实际迁移户口来校人数,分类整理,到东湖高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计划审批手续。
(2)入户。保卫处凭东湖高新公安分局审批的入户计划,到辖区派出所录入、核对、打印《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并整理归档。
第7条 教工户口审批、入户。毕业分配到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办理集体户口入户,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学校人事处介绍信、毕业生与我校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等证件到省毕办办理批准户口证明。
(2)凭批准户口证明、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与我校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校户政异动窗口交押金200元借出《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并持相关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到洪山区政务大厅办理批准入户通知单。
(3)持批准入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照片两张、校户政异动窗口开具证明到关山派出所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
第四章 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8条 新生户口审批入户完毕后,保卫处将根据茅店派出所的安排,统一通知院系为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9条 零星办证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校户政异动窗口交押金200元整,借出《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到茅店派出所办理(茅店小区内)。
(1)办理二代身份证,必须由本人到茅店派出所采集数码相片,约45天可取。
(2)急需身份证的,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先到校户政异动窗口交押金200元整,借出《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到茅店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呈报单,再到东湖高新公安分局办理,(万科城市花园对面)。有效期三个月,3天可取。
(3)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公安机关要求必须同时办理二代身份证。
(4)收费标准:申领、换领每证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5)教职工办理身份证程序与学生相同,需持院系证明到校户政异动窗口交200元押金,借出《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补办身份证在关山派出所(关山饭店)。办理临时身份证到洪山区政务大厅(洪山区委旁)。
(6)办证手续办好后,将《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或《学生集体常住户口登记表》还回户政异动窗口,取回借条并返还押金200元。
(7)借出《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或《学生集体常住户口登记表》必须在3天内归还,如将《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或《学生集体常住户口登记表》预期不归还、遗失或破损者应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户口迁出
第10条 毕业生户口迁出。
(1)应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前15日,由招毕处提供完整的就业派遣计划(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号、专业名称、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所在地等项目必须齐全)。户档托管要一致。
(2)户政室按就业计划整理打印好户口迁移证,到辖区派出所批量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在毕业生集体办理离校手续时由各院系集中发放《户口迁移证》。
(3)往届毕业生零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持就业报到证,到户政室领出本人《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4)凡将户口迁移到武汉市的,直接发放《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必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户口不在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将户口由原籍迁往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第11条 改派。凭原户口迁移证和新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茅店派出所办理。
第12条 退学、开除学籍。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学校红头文件和《离校程序通知单》,到户政室领出《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到茅店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13条 转学(转出)。凭省教育厅《同意转学的批复》及我校文件、到户政室领出《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再到派出所迁移户口。如转学到武汉市内其他院校学习的,直接将《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转入学校,不必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14条 户口迁移证不准涂改、转借。持证人到达迁移地后,应当在有效期内,将迁移证交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第15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中途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外一般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16条 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如户口迁移证遗失,须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并持就业报到证原件、报到单位出具的迁移证遗失证明、迁入地公安机关未入户证明和本人书面遗失经过,到派出所补办。
第17条 教工集体户口迁出:
(1)调出。凡属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都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如迁至武汉市以外地区的,还需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如在武汉有住房的,持在汉购买私有住房证或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如入户在配偶户口簿上的,持《结婚证》,在户政室领出《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到房屋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六章 户口注销
第18条 出国(出境)注销户口。户口在校师生出国、出境定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复印件和取得国外、境外定居的有效许可证明(签证或永久居留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到户政室领出《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或《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再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上缴交居民身份证。
第19条 入伍注销户口。户口在校师生被征集服现役,持《入伍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户政室领出《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或《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再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
第20条 死亡注销户口。户口在校师生死亡,在葬前,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或《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死亡者身份证,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缴交居民身份证。
第七章 办理护照、边境证
第21条 普通护照办理。户口在校师生申请出国或前往港、澳地区,凭人事处或学生处证明,带工作证或学生证到户政室交押金200元整,借出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或《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武汉胜利街306号,汉口张自忠路滨江饭店旁,电话:027-85395403)办理,也可到该处江南受理中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电话:027-67880461) 办理。相关表格可登陆互联网从“武汉热线”(www.wuhan.net.cn)上直接下载(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
第八章 附则
第22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23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