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单位印章(又称“公章”)是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我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印章的有关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更换、销毁印章。
二、保卫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章、综合科章(内部章)、治安(消防)科章(内部章)、校园秩序科(内部章)。行政印章由综合管理科专人负责管理,内部章由各科专人负责管理。  
三、需用印章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印章保管人处用印,印章保管人用印时须核查领导签字并作好登记,以便备查,任何印章管理人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
四、印章管理人员外出,由主管领导临时指定人负责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印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五、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不准脱管、携章外出或将印章带回家中;印章如有遗失需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备案,印章及时维护、确保印章清晰、端正。
六、凡因审查不当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保卫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